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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对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省级银行业机构”)进行评价。 在江苏非南京地区设立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省级(区域)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需要授权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价。 第五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稳定处。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七条 评价的内容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评价项目与标准详见附《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评价的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被评价对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内容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同时,结合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加强对省级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 评价的基本流程: (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等级,分为四个等次。其中: 一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部署。 二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四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部署的情况很差。 (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省级银行业机构评价结果进行排序。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十条 对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每年一季度对各省级银行业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相关上级管辖机构反馈。反馈主要内容: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为“a”类的省级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