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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办〔2004〕12号)、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含以前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以及专项资金)。 第三条 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预算单位应对单位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单位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预算单位截至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五条 单位结余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为财政拨款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用于增资、晋级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零星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动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对基本支出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基本支出结余超过当年单位基本支出总额10%)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历年结转没有具体用途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二年未动用或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条 对于项目支出净结余,属于财政拨款结余的,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属于预算外资金结余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结余资金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单位重点项目支出;属于专项资金结余的,由市财政局整合统筹用于安排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未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及未明确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支出净结余将用于充实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由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在下一年度相应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使用用途的,均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支出结余,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