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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各类建设项目; (三)对审批建设项目要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 (四)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 (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六)及时协调、指导编制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中村上报的修建性规划,在3个月内组织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违法建设超过15日未发现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 (四)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补办补发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和证件的; (五)不组织、指导编制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日常巡查; (二)对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设施; (三)对审批用地项目和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要在批准或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规划部门通报; (四)对其他违法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对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超过15日未处理的; (二)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导致违法建设的; (三)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补办补发有关用地许可手续和证件的。 第十四条 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二)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三)对违反规定为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提供、出售搅拌混凝土的混凝土搅拌公司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给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超过15日未处理的; (三)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超过15日未处理的; (四)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补办补发施工许可等手续和证件的; (五)对城管执法、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通报的违规混凝土搅拌公司5个工作日内不查处的。 第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 (二)严格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的; (二)违反房屋安全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出具危房鉴定书,导致违法建设的。 第十八条 区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负管理责任; (二)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镇政府(街道办)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联合执法; (四)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 镇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违法建设时,及时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