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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的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要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表决未过半数时,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如果不同意该拟订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则重新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