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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74号),市委、市政府同意通过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开展(以下简称“土地统筹借款”)。为明确相关申请借款条件和加强对使用市财政借款统筹的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在申请和使用土地统筹借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统筹的土地有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计划,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建规划; (二)成本效益原则,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应注重成本效益分析,避免造成镇街财政负担过重; (三)专款专用及按时归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借款统筹土地,是指镇街在实施土地统筹过程中有资金困难,向市财政申请借款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理用地手续费用所涉及的土地。以下简称统筹土地。 第二章 借款审核条件 第四条 统筹土地非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统筹土地须纳入建设用地区,符合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统筹土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位于规划的建成区内,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外; (三)统筹土地须连片开发和有规模效应,并应在五年内能够被开发利用,其中属于拆迁用地的应选择其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用地; (四)统筹土地性质属工业用地,应选址于规划工业园区内,且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亩;统筹地块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用地规模不少于100亩; (五)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用地,所在区域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待所在区域的控规通过审批后才能申请规划设计要点。除产业用地外,以经营性用地为主的片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以提高土地开发效益; (六)统筹土地发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结构政策。 第五条 统筹土地属我市已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可纳入土地统筹借款范围。 第三章 借款范围 第六条 镇街申请借款,应以统筹土地的补偿费总额与完善用地手续须缴交费用的总和为限。每笔借款分别对应具体的统筹地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计算,不包括超出补偿标准的部分。镇街政府对统筹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投入等费用由镇街政府自行筹措,不在统筹土地借款范围。 第八条 土地统筹借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 1.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2.青苗补偿 3.附着物补偿 (二)对建设用地的补偿 1.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征收集体工业用地的补偿 3.征收宅基地的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 (四)完善用地手续须缴纳的费用 1.征地管理费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耕地占用税 4.异地补充耕地调节费用 第四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土地统筹借款由镇街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审核程序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对统筹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统筹成本(即土地统筹借款)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 第十条 镇街申请土地统筹借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请示,标题须包含“土地统筹借款”字样,内容包括统筹土地范围、面积、土地补偿方案和借款金额等; (二)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计划书;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地块所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统筹协议,内容包括统筹的原则、土地赔偿标准以及村民代表签名等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