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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湛江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湛江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湛江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县(市、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府直属各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本年度依法行政专题总结。

  

  市府直属各部门可以向市政府单独报送本年度依法行政专题总结,也可以在向市政府报送的本年度工作总结中,专门设章节总结依法行政情况。

  

  第四条  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定期清理情况;

  

  (七)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情况;

  

  (八)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五条  接受报告的机关对依法行政报告有其他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府直属各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工作失职的性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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