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检查方案的确定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质监部门审查同意检查方案后,应当向承检单位开具《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书》、《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及有关监督检查文件。 第十五条 承检单位接受检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由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各质监分局可根据需要指派人员参加抽样。 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市质监局开具的《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企业介绍深圳市监督检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检查企业无《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所列产品类别的。 (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特别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仅用于出口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检查方案要求的。 (八)拟检查的产品在抽样前6个月内已经接受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的。 第二十条 被检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单位、抽样时间与《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与《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检查(下称拒检)。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至指定的承检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抽样、封样、填写抽样单等具体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检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监督检查合格的样品,承检单位在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当通知企业凭抽样单领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样品的,视为放弃样品,承检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样品进行处理。 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原样退还的样品,承检单位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样品,经质监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回样品。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且按照市质监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市质监部门应当委托依法设置的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优先委托。 第二十六条 承检单位应当制定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处理及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规定,具体内容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检单位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查的检验报告、书面总结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市质监部门。 第五章 异议的汇总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监部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复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检理由充分的,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承检机构办理复检手续。复检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出具不予复检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