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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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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充分发挥技术标准文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包括起草、修改与废止,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标准文件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由市政府制定,在特区内统一执行的(宝安、龙岗参照执行),涉及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以及我市重点控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规范。

  

  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农业地方标准)是指由我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涉及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文件。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由我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文件的统一发布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技术标准文件,应当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简化、统一、协调、优化”及广泛参与、协调一致、统一管理和适时适度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在国家相关的标准颁布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清理我市相关的技术标准文件。需要对现行技术标准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二章 技术标准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起草相关技术规范,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需要在深圳经济特区统一实施某类技术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需要实施统一技术要求的;

  

  (三)本市重点控制和发展的产业及领域需要实施有关技术要求的。

  

  第八条  技术规范分为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推荐性技术规范。

  

  为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

  

  为实现前款要求,但不足以强制实施的技术要求,以及符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制定推荐性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属性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市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地方标准,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性。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

  

  (三)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六)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七)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第三章 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一般包括项目申请、批准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组织审定、批准发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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