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市设函[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设函[201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加强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管理,我司组织开发完成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注册信息系统》”),增加了个人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采集功能。为推进新《注册信息系统》的使用,补充完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下同)初始注册,均须使用新《注册信息系统》上报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

  

  二、全国现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聘用单位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册执业人员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补录申报工作。逾期未补录的注册执业人员,新《注册信息系统》将不再接受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申请。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软件升级及使用方法详见《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及操作使用说明》。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注册管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新《注册信息系统》的启用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现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保证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

  

  在新《注册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宋 涛

  

  电 话:010-5893416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沈 燕

  

  电 话:010-68313587

  

  附件:《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及操作使用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及操作使用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系统新增功能

  

  新《注册信息系统》在原有《注册信息系统》基础上增加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的采集功能:

  

  1.“个人版”软件增加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上报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功能;

  

  2.“企业版”软件增加了补报已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功能;

  

  3.“省级管理版”软件增加了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的确认和查询功能。

  

  (二)软件下载地址

  

  1.新版“个人版”软件和“企业版”软件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网址如下:

  

  http://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

  

  http://www.pqrc.org.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

  

  2.原已下载和使用的“企业版”软件需升级到最新版本(进入“企业版”主界面,在右上角工具栏点击“在线升级”)。

  

  3.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人员管理”功能模块中的“在线升级”功能完成系统升级。

  

  二、上报要求

  

  (一)2012年3月1日起,申请初始注册必须使用新版“个人版”软件,上传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方可完成申报材料上报;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必须已完成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补报,方可完成申报材料上报。

  

  (二)已上报的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在注册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前,可以重新上传并覆盖原数据;上报数据经注册审批机构审查通过后,再次上传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须向注册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