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2-02-08
【实施时间】 201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号――2011/2012年度第一批国产白砂糖收储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号)


  

  
2011/2012年度第一批国产白砂糖收储公告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11/2012年度第一批食糖国家临时收储计划的通知》要求,决定采用竞价方式收储部分国产白砂糖补充国家食糖储备。现将公告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收储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收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收储竞价交易通过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数量、品种、价格和库点

  

  (一)本次收储数量为50万吨。

  

  (二)收储品种为2011年10月份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7-2006壹级及以上的白砂糖。

  

  (三)收储基础价格为每吨6550元(南宁车板价,含税),最高到库结算价(含税)为收储基础价格加上运到承储仓库的运杂费。送货到库价格不高于最高结算价(含税),不低于每吨6550元。

  

  (四)50万吨国产糖具体收储库点、数量及最高到库结算价详见附件。

  

  三、收储时间

  

  收储时间从2012年2月10日9-17时开始,以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四(遇节假日顺延)9-17时进行,收满50万吨为止。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收储,另行通知。

  

  四、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收储白砂糖每袋净重50千克,包装和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qs标识。

  

  (二)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统一为18个月。

  

  (三)包装袋上刷唛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四)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包装要牢固。

  

  (五)标明生产日期的合格证须放置在显著位置,并与袋内货物完全一致。

  

  五、交易方式

  

  (一)收储白砂糖标的单位为300吨的整数倍,最低为300吨。

  

  (二)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华储交易所收储交易会员参加收储交易,也可以委托华储交易所收储交易会员代理交易。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收储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收储交易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交食糖数量按500元/吨存入。

  

  (四)实行“价低优先”制度。收储交易时,按倒计时结束时有效的最低卖价成交。同一卖价按竞价时间顺序靠前的成交。

  

  (五)实行到库价制度。收储交易时,交易会员的报价为送至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货场的交货价格。

  

  (六)实行送货制度。收储交易成交后,成交会员必须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交储食糖全部送达指定仓库。

  

  (七)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度。华商中心对收储的国产糖组织实施公证检验,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验收合格的方可入库为国家储备食糖。

  

  (八)实行贷款“一次审批、分批发放”制度。收储国产糖到库结算价和入库费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一次审批、分批发放”为原则,安排解决国家储备糖贷款。根据入库进度,分批、及时、足额将贷款发放到位。

  

  (九)实行结算清算制度。交货完成后,华商中心及时按规定向交货会员付清全部款项。入库和质量检验费由华商中心预拨,待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清算。

  

  (十)参加收储交易会员请于2012年2月9日的9-11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其他注意事项请登陆商务部网站市场运行司子(www.scyxs.mofcom.gov.cn)查询。

  

  附件:第一批50万吨收储库点、数量及最高到库结算价(略)

  

  
商务部

  二ο一二年二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