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商务部与申报方就如何解决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2012年1月13日,交易双方提交了最终解决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该解决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鉴于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可能会对氰基丙烯酸酯单体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交易双方履行如下义务: (一)天德化工应基于公允、合理和不歧视的原则,向下游所有客户供应氰乙酸乙酯。包括:不得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产品,不得给予潍坊德高更优惠的供货条件,不得与汉高股份和潍坊德高沟通竞争性信息等。 (二)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每年或应商务部要求,交易双方及时向商务部汇报其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交易双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为履行上述义务,交易双方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后,尽快提交履行上述义务的详细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