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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办财[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检测检验检疫费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实施计划、经费测算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实施步骤、人员安排、资金测算等。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

  第十条  农业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的决算。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及以下农机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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