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高技[2012]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下一代互联网网络漏洞扫描和补丁管理产品

  主要功能包括:支持对ipv4/ipv6设备的漏洞扫描、对ipv4和ipv6双协议栈网络设备和服务节点的漏洞扫描、对所发掘出的安全漏洞进行自动更新等,可应用在ipv4和ipv6环境下,支持多线程并发扫描大于1000。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必须有财务隶属关系才可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报件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

  (五)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12年3月24日,4月上旬将举行项目现场答辩评审,通过评审后的项目,将在9月进行公开测试。有关具体项目答辩和测试名单、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的需求和市场分析,产业关联度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与信息安全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相关联情况。

  二、项目的产业化基础

  项目单位技术创新、生产和销售的能力,以及相关领域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情况;项目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建设方案

  项目的关键技术研发路线、攻关思路,产业化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产能规模、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实施与进度计划安排、建设期的组织管理等。

  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节能、降耗、环保、安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六、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级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