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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装函[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2-20
【实施时间】 201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开展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开展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工信装函[2012]3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推动船舶工业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产品,经研究决定,对国内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设备的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

  

  1、产品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21世纪初同类型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3、船舶已实现批量建造并交付使用,海洋工程装备须已建造并交付使用。

  

  二、船用(包括海洋工程装备用)配套设备

  

  船用配套设备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

  

  1、产品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21世纪初同类型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3、产品已批量生产,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集团公司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报我司,同时发送电子文件。

  

  联系人:陈颖涛

  电话:010-68205620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ship@miit.gov.cn

  

  附件:《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汇总表

  

  填报地区、集团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设计、制造企业名称

产品品牌

知识产权

产品类别

备注

       
       
       
       
       
       


  备注:1、如果产品仅是设计产品,制造由其他企业完成,应在产品名称后注明“设计产品”;反之填写“产品制造”。

  2、产品品牌需填写经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名称,如属企业品牌或系列品牌应在备注中说明包括产品的范围;否则应填“无”,并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

  3、知识产权应按“完全知识产权”或“共有知识产权”填写;如属“共有知识产权”,应在备注中说明主要合作方的名称。

  4、产品类别分别按船舶、海洋工程、配套设备等三类填写;

  5、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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