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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字号】 供销厅合字[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17
【实施时间】 2012-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的意见》(供销法字〔2011〕15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确权登记取得显著成效,划拨用地处置利用工作稳步推进。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四次理事会议精神,进一步夯实加快发展的物质基础,现就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力争2012年底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目前未确权登记的土地主要在基层,有些还与农村集体组织存在权属争议。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提出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2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这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认真部署,积极推动,特别是加大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力度,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任务。

  

  二、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土地是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利用管理好宝贵的土地资产,对于坚持主题主线、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政策机遇期,结合“新网工程”、“十二五”规划、农产品流通体系等项目建设,根据改革发展实际,积极推动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提升存量土地价值。要学习借鉴典型经验,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用好用活土地收益收支政策,为加快改善农村流通设施创造有利条件。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确需对外转让土地的,必须在资产评估基础上履行相关报批程序,防止随意处置、低价转让土地资产等损害供销合作社权益的情形发生。省级社要加强对本省范围内各级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三、开展全系统用地情况调查

  

  为全面掌握供销合作社用地总体情况,决定以2012年10月1日为基准日,在系统内开展一次土地调查(调查表附后)。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认真组织,提早布置,以省为单位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调查结果报总社。

  

  联系人:总社合作指导部孙富安 梁雪冰

  

  电话:010-66050495 66050129

  

  传真:010-66050570

  

  邮箱:sunfuan@chinacoop.gov.cn

  

  附件:供销合作社用地情况调查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供销合作社用地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省(区、市)供销合作社

  

项目

行号

单位

数值

一、用地总量

1.宗地数

 

2.土地面积

平方米

 

二、已完成确权登记的用地

1.宗地数

 

2.土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国有划拨土地

划拨

平方米

 

国有出让土地

平方米

 

三、尚未确权登记用地

(一)已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

1.宗地数

 

2.土地面积

平方米

 

(二)仍未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1.宗地数

 

2.土地面积

平方米

 



  注:1.供销合作社租赁、借用的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2.表中数据基准日为2012年10月1日。

  3.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完成确权登记的判断标准。

  4.国有划拨、国有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5.②=④+⑧+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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