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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12]3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1、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2、审核申请的考务费标准是否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3、审核考务成本项目是否全部发生,如部分委托地方组织实施的,应要求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将于受理报送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不予公示的答复;

  5、考务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考试项目、考试科目数量及名称、各科考生平均人数、考务费标准、执行有效期等;

  6、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公示的考务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强化考试收费标准动态监管。考试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按照附件三要求填报考试收费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执行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考务费(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支出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的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或要求考试单位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四)逐步理顺已批复的考试费标准。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没有执行期限的,原则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考试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管

  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擅自提高或通过虚假报送考生人数等考试信息变相提高考务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考试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的年度审验。如发现有关部门对考试收费收入进行截留,收费批准部门将按截留比例降低考试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二、《考务成本范围

  三、《考试收费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单位:元/人.科

  

考试人数x 1

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

(万人/科)

客观题科目2

主观题科目3

理论题科目

实践操作科目4

x<0.2

25

30

22

15

0.2

20

25

17

12

0.5

18

22

15

9

1

15

19

12

7

2

13

17

10

5

3

11

15

8

4



  

  附件二:

  
考务成本范围

  


  1、组织命题,包括考试大纲编制(向考生出售大纲的除外)、征题、初审、终审、试卷校对、民族语言翻译、题库建设以及维护管理等费用;

  2、印制试卷,包括印刷试卷、答题卡、试卷袋、考场记录单、草稿纸以及保密管理等费用;

  3、试卷运送,包括将试卷运往考点、回收试卷及相关保密工作等费用;

  4、组织阅卷,包括阅卷劳务费,租用阅卷场地、阅卷设备以及试卷核查、分数登记、考试评估等费用;

  5、组织管理,包括考试单位直接用于考试的办公费用,直接从事考试管理工作人员的经费,以及巡考、成绩通知(查询)等费用;

  6、其他有关费用,如试卷保管与销毁、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外埠专家交通费等。

  

  附件三:年考试收费情况表

  

  单位(签章):

  

考试名称

科目数

各科平均人数

考务(考试)费标准

考务(考试)费收入

财政拨款

考务(考试)费支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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