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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厅贸易[2003]14号
【颁布时间】 2003-02-17
【实施时间】 2003-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家经贸委取消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行政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法规[2002]162号)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及事业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对所举办的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展销、博览、洽谈、交易、展示会(以下简称展览会)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展览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各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展览会的管理,要防止出现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行业内展览会资源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同类展览会过多过频,造成展览市场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
  
  二、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在工商总局新的商品展销管理办法实施之前,有关单位举办展览会,可凭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办展核转意见书及根据举办地政府有关规定所办理的相关合法手续证明,到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展览会工商审核登记。
  
  三、在北京举办展览会,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事项的复函》(京政办函[2003]4号)的要求,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对在举办展览会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联系。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联系人:陈平、杨宝京。电话:63193299、63193364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展览会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事项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函[2003]4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贵厅《关于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事项的函》(国经贸厅贸易函[2002]1183号)收悉。
  
  国家经贸委取消对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行政审批,符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有利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对此,我市积极支持,并努力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为确保首都稳定,维护大型社会活动管理秩序,建议在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之前,全国性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在京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应先取得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
  
  专此函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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