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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金额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 (2)输赢金额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是指一万元以上; (2)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四)前三项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数额以予处罚的行为,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制止,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