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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社[2009]28号
【颁布时间】 2009-05-27
【实施时间】 2009-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13、全面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封闭运转问题。各市要尽快摸清封闭运转的各类行业企业底数和基金运转情况,理顺医保关系,除国家批准的石油、铁路、电力行业外,其他封闭运行的行业企业要在三年内全部纳入当地医保经办统一管理。
  
  七、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14、继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没有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统筹地区要抓紧出台,今年务必全部启动。生育保险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征缴费率、提高定额支付标准的办法,将生育保险费征缴率和报销比例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
  
  15、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设立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定额补偿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队伍建设
  
  16、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准入制度。对新进人员,加大政策和业务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省、市两级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方式,用三年时间将管理、经办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达到政策通、业务精、素质高的要求。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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