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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监狱行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暨外役监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监狱作业管理员,包括直接管理人员,及协助管理人员。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励金额,系就作业收入之剩余额,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作业管理人员奖励之用。 第 4 条 奖金之分配采分点制,依每人应得点数计算之。 第 5 条 分配点数如左: 一监狱长官二十点,副典狱长十五点,秘书、作业、戒护主管人员十点。 二主办会计人员、女监主任、劳役场主任及作业导师八点。 三调查分类、教化、卫生、总务主管人员五点。 四直接办理作业人员五点。 五主办人事人员、主办统计人员四点。 六直接协助作业人员三点。 七间接协助之普通员工二点。 前项第四款人员,包括作业科、戒护科科员及主任管理员,各工场及监外作业主管管理员、调查员、教诲师、药剂师、办理作业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第六款人员系指不属于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列举之科员、主管管理员以上人员,及协助办理作业会计人员。第七款人员,系指不属于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列举之人员 (包括临时调出人员) 第 6 条 前条各项每人应得之点数全部累计,以之除本季奖金总额,所得商数即为每一点数之奖金数额。 第 7 条 未届给奖时期而去职及到职未满一月者不给奖,但奉令调职及因公死亡者,不在此限。 第 8 条 作业提成给奖,应于每季终了时分配,其不满一季者,并入下季行之。 第 9 条 作业提成给奖奖金分配情形,于每季终了时报请法务部核备。 第 10 条 本办法自下达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