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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豫卫监[2009]44号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监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成因的复杂性,导致违法行为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深化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等。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至今仍未彻底清理出租承包、甚至采用欺骗、隐瞒、变相方式开展出租承包的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医疗美容服务等专项技术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义诊活动。重点查处以义诊名义非法行医、推销产品、诈骗钱财、欺骗群众的行为。
  
  (七)严肃查处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诊所医疗废物的流向,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5月15日-5月31日)为宣传部署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专项行动方案。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再次掀起打击非法行医的高潮。
  
  第二阶段(6月1日-11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诊所“拉网式”排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把执法重心下移,将都市村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予以覆盖。要对合法医疗机构逐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以举报投诉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督导总结阶段。各省辖市卫生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于12月20日前将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电话:0371-65897910,传真:0371-65897578,电子邮箱:hnwsjdylzf@163.com.我厅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结合举报投诉案件,不定期地开展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周密部署
  
  各地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性,全面部署今年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联合打击,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严厉打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使用好司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增强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三)标本兼治,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专项行动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地已经建立的长效机制,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长期化、制度化,防止回潮和反弹。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的要求,落实医疗机构负责人是规范执业的第一责任人,对违法违规执业情节严重的,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打击非法行医不力、监督不到位,甚至包庇、纵容非法行医现象的,更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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