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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时间】 1995-09-13
【实施时间】 1995-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开发银行外币业务会计报表并表方法(试行)


  一、关于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为了定期编制国家开发银行完整的会计报表,对于境内外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均应按一定的方法折算为以记帐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加以合并汇总。
  
  外币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会计报表折算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折为以记帐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应按照会计报表报表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记帐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历史汇率折算为记帐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6.对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金。
  
  7.对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发生的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长期投资中债券投资的数额高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会计分录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贷记“长期投资”项目;当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的数额低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会计分录时,应当借记“长期投资”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三、关于损益表
  
  1.损益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报表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记帐本位币。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损益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6.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我行外币业务不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定期并表后用本位币统一计提、缴纳、核算,外币“营业利润”为含税利润。
  
  四、关于试算平衡表
  
  按照以外币登记的总帐和有关明细帐户数字填列并上报。(即不再同时折算为人民币来反映并上报)
  
  附:会计报表格式(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负债表、国家开发银行损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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