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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7]23号
【实施时间】 2007-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9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公告内容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二)注册税务师情况公告:
  
  1.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2.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行为之一的。
  
  3.参加本年度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三)税务师事务所情况公告:
  
  1.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编号、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
  
  2.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组织形式、名称、地址变更及其合并、注销、停业、歇业等事项。
  
  3.经税务机关备案准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1)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须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的复印件进行备案。
  
  (2)区县税务机关对本辖区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权限进行查处处罚和公告。
  
  (3)区县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4.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5.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情况。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情况,包括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公告方式
  
  (一)以文件形式下发。
  
  (二)在税务网站、税务报刊、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在办税场所的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宣传栏等地方予以公告。
  
  三、实施公告的部门和内容范围
  
  实施公告的部门:实施公告的部门为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税务机关。
  
  实施公告的内容范围:
  
  (一)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施公告的内容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各区县税务机关实施公告的内容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全部内容中涉及本辖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并须将公告内容报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四、公告的时间
  
  (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审批后1个月内公告;区县税务机关于收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后1个月内将本辖区范围内的事务所进行公告。
  
  (二)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公告;区县税务机关于收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布年检公告后1个月内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年检情况进行公告。
  
  (三)其他公告内容原则上每半年公告1次。
  
  五、区县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不得超越发布权限。
  
  六、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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