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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9]002号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接上页]

  1215
  
  15.灌肠
  
  121500001
  
  灌肠
  
  含材料;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三通氧气灌肠
  
  次
  
  3
  
  121500002
  
  清洁灌肠
  
  含材料;包括经肛门清洁灌肠及经口全消化道清洁洗肠
  
  次
  
  5
  
  1216
  
  16.导尿
  
  一次性导尿管(袋)
  
  121600001
  
  导尿
  
  指一次性导尿和留置导尿;包括中段尿清洁
  
  次
  
  4
  
  121600002
  
  膀胱冲洗
  
  次
  
  3
  
  每日不超过6元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洗
  
  包括加压持续冲洗
  
  日
  
  8
  
  1217
  
  17.肛管排气
  
  121700001
  
  肛管排气
  
  含材料
  
  次
  
  3
  
  13
  
  (三)社区卫生服务
  
  1306
  
  6.家庭病床
  
  130600002
  
  家庭病床巡诊费
  
  需作其他检查、治疗的,按规定的价格标准计收
  
  130600002a
  
  家庭病床巡诊费
  
  指医生定期上门为病人诊疗;含建立病历、定期查房和病情记录及诊查
  
  次
  
  15
  
  1.同一天须两个及以上科室医生上门者作一次计算;2.对家庭病床病人不再收取出诊费
  
  130600002b
  
  家庭病床上门服务费
  
  指因医疗需要医护人员上门进行各项检查、治疗服务
  
  次
  
  5
  
  兼做多项项目的,上门服务费按一次计收
  
  1307
  
  7.出诊费
  
  须作其他检查治疗的,按规定的价格标准计收
  
  130700001
  
  出诊
  
  指非家庭病房病人有特殊需要,单次出诊进行诊疗、检查、治疗
  
  次
  
  15
  
  不另收诊查费
  
  14
  
  (四)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1401
  
  1.尸体料理
  
  140100001
  
  尸体料理
  
  含尸体常规清洁处理、穿衣及包裹等,不含专业性尸体整容
  
  次
  
  50
  
  尸体料理以死者家属自愿为原则,不愿意接受的不得收费
  
  140100003
  
  尸体存放
  
  日
  
  6
  
  停尸二天(含二天)以内免收
  
  140100004
  
  离体残肢处理
  
  包括死婴处理
  
  次
  
  50
  
  死婴处理减半计收
  
  说明:
  
  1、《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门急诊收费(11101-11607)、住院费(12101-12803)、体格检查费(13651-13661)、临床营养科(17301-17303),以及13255、13013、13040、17211、17212、17147、17148、17149、13035、13036、13037、13038、13039、13022、13023、13024、13026、13072、13003、26009、20042、20043、13110、13111、13112、13018、13019、13020、13021、13087、13330、14730、14835、13032、13033、14794、13030、13002、13043、13044、13041、13055、13042、13051、13052、13102、13103、13045、13054、13027、13028、13029、13034、婴儿出生证(13211)、补办出生证(13212)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内容全部废止。
  
  2、所列情况均不得重复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在同一医院同科门诊挂号当天有效,急诊在首次挂号24小时内有效,但病人中途自行离开医院后再次就诊者除外;(2)在同一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变更处方内容者除外;(3)在同一医院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换药、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输液、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化疗等每疗程内收取一次诊查费;(4)在同一医院内给予预约检查、治疗过程中增加检查内容或治疗过程中配制特殊药物的,如:胃镜加做活检、CT平扫加做增强及加配造影剂等。
  
  3、所列情况均不得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病人单纯取各类化验、病理、医学影像、超声、内窥镜等检查报告;(2)各类体格检查、医生出诊(会诊)、院前急救、预防接种;(3)开展各类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4)门诊拆线。
  
  4、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急诊观察室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急诊监护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日计收,不足半日按半日计收,上午入院按一日计收,下午入院按半日计收,上午出院不计收,下午出院按半日计收。
  
  5、提供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均不得另外收费。
  
  6、精神病人请假出院期间,医院为病人保留床位,可以收取床位费。但收取请假出院期间的床位费最多不得超过7天,病人请假出院期间的其他医疗费用一律停收。
  
  7、分级护理(指特级、Ⅰ、Ⅱ、Ⅲ级护理)及新生儿护理不得重复收费,新生儿特殊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和吸痰护理按标准计收。
  
  8、A等病房的床位总数应控制在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10%以内;C等病房的床位数不得少于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75%;一级医院原则上不设A、B等病房和急诊观察病房。
  
  9、名词释义: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指”四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⑴含:用“含”表示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但并不表示仅仅提供列举的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⑵包括: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⑶不含: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单独计价。⑷指:用“指”对项目名称进行解释。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可另行收费的服务、药物、设备和消耗材料等。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其中“次”指每人每次。说明: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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