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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9]157号
【颁布时间】 1999-05-06
【实施时间】 1999-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关于审计内容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此项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外资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此项审计的重点是资产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评价外资银行内部资产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方法的掌握情况。评价外资银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并判断当期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
  
  外资银行应按照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提取充足的准备金。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税前提取相当于贷款余额3%的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应以此扣税部分为上限,如果税前提取不足,应在税后续提,以防止少提准备金虚增利润的现象。对个别分行由总行统一提取准备金的,注册会计师应核实情况。
  
  资产质量是否得到如实反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分,不仅影响到外资银行盈利,同时还影响到独资、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时,应将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对资本充足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之附件2:《资本成分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计算。
  
  (二)外资银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外资银行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是通过归并内部有关科目的方式生成的。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主要项目进行审计而且还需要对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科目的生成是否准确进行审计,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为保证外资银行上报人民银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除应核实年终报表外,还应抽查任两个月份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实。
  
  (三)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应参照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5号),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 September 1998)确定的原则,审查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足以使外资银行正确编制报表,审查外资银行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评价内部审计有效性是外部审计和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提高内控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审查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银行内控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从而避免工作重复,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外资银行的电脑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银行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账,总账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结果和重要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鉴于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暂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合规性审计。
  
  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为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联合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性自律机构,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讲授和传达人民银行的有关监管规定、标准和要求。有关培训的内容,总行将在征求分行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七、关于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对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四类。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后三类中的一种报告,人民银行应向注册会计师和外资银行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管理建议书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款审计范围(二)中的审计内容的审计结果予以说明。管理建议书的格式不做要求。
  
  对于受人民银行委托,就某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的格式应参考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规程和检查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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