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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通过询问、会谈、会议、问卷调查等沟通方式,了解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非正式方式,与被审计单位交流审计发现; (五)在审计报告提交之前,以书面方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正式结果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确保在以下方面得到支持与配合: (一)了解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 (二)寻求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落实审计决定; (四)有效利用审计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及协助。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内部审计机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相互协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