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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04-02-19
【实施时间】 2004-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8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

[接上页]

  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经股东会决议,企业能否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答:1.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2.由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
  
  3.除非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地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企业不能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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