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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5C章 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第155章第81(3)条)
  
  [1991年8月1日]
  
  (本为1991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55C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第155C章 第2条指明因数
  
  为施行本条例第81(2)(c)条,现就附表第2栏内所描述而在本条例附表3的B表提述的项目,于附表第3栏内指明其因数。
  
  第155C章附表
  
  [第2条]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附表3
  
  B表的
  
  项目
  
  项目性质
  
  信贷换算
  
  因数
  
  1.
  
  直接信贷替代项目
  
  与直接给予信贷一样带有相同信贷风险的不可撤销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义务。这包括担保、信用证的保兑、作为贷款、证券及除包括在第3项的承兑外的承兑(包括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财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100%
  
  2.
  
  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在客户没有履行某项有合约约束、非财务上的义务时,由认可机构向受益人付款的不可撤销义务所涉及的或有债务。这包括履约保证、投标保证、担保及与某项交易有关的备用信用证。
  
  100%
  
  3.
  
  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涉及与贸易有关的义务的或有债务。这包括信用证、贸易票据的承兑、船务担保及任何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100%
  
  4.
  
  出售后再回购协议
  
  认可机构向另一名人士出售一项贷款、证券或其他资产,但承诺于议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价格再购回该资产的安排。
  
  100%
  
  5.
  
  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或其他交易
  
  资产的出售,而资产持有人有权于议定的期间内,或如资产的价值或信贷质素下跌时,将该资产交回认可机构的。
  
  100%
  
  6.
  
  远期资产购买
  
  承诺于指明的未来的日子,按预先安排的条款购买一项贷款、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根据一项由认可机构批给另一方的认沽期权而作的承诺。
  
  100%
  
  7.
  
  部分缴付款项的股份及证券(由认可机构持有)
  
  该等股份或证券的发行人,可于未来日子催缴的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未缴款部分。
  
  100%
  
  8.
  
  远期有期存款
  
  任何由认可机构与另一方订立的协议,而藉该协议该机构将于某个预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利率存款于该另一方。
  
  100%
  
  9.
  
  票据的发行及循环式包销融通
  
  在此等安排下,借款人可藉向市场重复发行票据而在预先界定的期间内,在订明的限度内提取资金,而当该项发行证明无法在市场配售时,须由该项融通的包销商承接未配售的数额,或提供可用的资金。
  
  100%
  
  10.
  
  原订1年以下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或可由认可机构在任何时间无条件取消的其他承诺。
  
  100%
  
  11.
  
  原订1年或1年以上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
  
  100%
  
  (1991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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