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2002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 (一)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代 表: 崔世昌;高开贤。(二)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代 表: 温泉;江锐辉。(三)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代 表: 劳工暨就业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长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门大学校长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门旅游学院院长或其法定代任人。(四)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人 士: 李雁玲;何万昌;余荣让;梁金泉;梁维特;冯家超;杨道匡;赵曙明;刘本立;关锋。二、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