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0]76号
【颁布时间】 2000-06-22
【实施时间】 200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2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农业银行总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样本、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年委托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