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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省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事项及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省政府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 (四)研究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制定或者调整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要的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研究重要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决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城镇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由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省政府决定的,由省长、副省长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权限作出决定。 第七条 依法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经省政府研究讨论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建议 第八条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认为需要省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方式向省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认为应当由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调查研究,确需省政府作出决策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提出决策建议方案、草案。 第四章 决策准备 第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办理拟提请省政府决策的事项,应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起草决策方案、草案。 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事项,由牵头部门事先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三条 先行试点的决策事项,由试点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地区进行调研论证,为决策提供科学、可行的方案、草案。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