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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流动负债是经济实体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结算和支付时间上的差异所形成的各种短期债务,各经济实体应及时支付各种流动负债,避免拖欠。 第二十一条 长期负债包括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等。 各经济实体应合理确定长期负债比例,中保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确定负债比例,以保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四、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有者权益是指集团公司对经济实体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保集团的投资额以及根据投资比例所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由中保集团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经济实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经济实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要求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时,应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并及时将资本金变动方案报送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实体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应由集团公司参与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后,对剩余财产中属于中保集团的资金和其他财产,其处置权由集团公司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未经批准自作处理。 五、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经济实体从事的各种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成本是指经济实体为开展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济实体应按其从事业务所属的行业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按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利润是指全资直属经济实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按照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归属我方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分得的利润。 第二十九条 经济实体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制定,各经济实体应按规定比例或金额及时上缴集团公司。 六、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实体应设立财会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其中,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任命。 第三十一条 经济实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并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济实体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济实体应将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账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经济实体每年应于12月15日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全年财务收支计划,集团公司在审定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年经营成果和有关情况以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向经济实体下达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十五条 经济实体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计财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其中: (一)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季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二)年报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纳税情况及利润分配表; 5.主要费用支出明细表; 6.年终决算说明; 7.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第三十六条 各经济实体报送的月份、季度、年度财务分析资料,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要对业务量及财务状况进行差异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的原因,对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应单独重点分析,分析要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内容完整,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