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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颁布时间】 1996-12-30
【实施时间】 1997-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86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通过抽查事务所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向有关专业人员查询等方式,检查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抽查的业务档案一般应限于当年已经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档案。
  
  检查小组抽查业务档案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事务所当年已经出具报告的业务总量的10%。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应当检查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质量控制情况并抽查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在与被检查事务所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抄送被检查事务所。被检查事务所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审查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写出检查意见书,送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意见书应充分考虑被检查事务所申述报告的意见。
  
  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和范围、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应经检查小组组长复核,编制人及复核人应当在检查工作底稿中签字。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纳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检查工作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度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业务检查工作总结报告,说明业务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建议等,并将总结报告及对各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意见书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存在问题较少且情节轻微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提请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要求限期改正,并于限期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拒绝、阻挠业务检查、拒不执行检查意见和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有关事实、证据和建议处理意见提交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
  
  第三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决定检查结果是否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业务检查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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