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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9
【实施时间】 2009-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接上页]

  3.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国政府网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二)市场监测监管。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率
  
  生猪出场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周
  
  玉米批发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周
  
  仔猪价格
  
  农业部
  
  每周
  
  生猪存栏量
  
  农业部
  
  每月
  
  母猪存栏量
  
  农业部
  
  每月
  
  生猪疫情
  
  农业部
  
  每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商务部
  
  每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商务部
  
  每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商务部
  
  每季度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中国政府网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修订本预案。
  
  (二)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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