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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3]518号
【颁布时间】 2003-09-12
【实施时间】 2003-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3〕765号)精神,我市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凡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并由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发售。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
  
  五、《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1995〕487号)执行。
  
  六、原手写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使用《专用发票》的机票代理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式样(略)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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