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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四)注册会计师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五)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注册会计编制无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二)因审计范围受到得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三)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以外”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二)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否定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拒绝表示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所持拒绝表示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