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根据新财会制度中关于资本金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今后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的股本金贷款要从严掌握。对企业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不足部分,不得提供贷款。 3.新财会制度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经营风险加大。为适应新财会制度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后新发放的工业贷款要尽力采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贷款方式,减少信用放款,扩大抵押、担保贷款。 4.关于贷款利率问题。根据银行新财会制度,明年将开办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贷款种类,其贷款利率的确定由总行另行下达。 (二)关于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问题 1.由于新制度对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作了调整,按照新制度规定,各级行要及时将工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指标作必要调整,按调整后的评价指标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原有的评价指标共分三大类十六项,在此基础上,结合新财会制度的特点,适当增减部分指标。 (1)取消的指标是:自有流动资金率、贷款挪用率、应付帐款清偿率、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率、产值销售率、资金利税率、完成计划利润率、销售资金率、“三项资金”占用率共9项指标。 (2)保留的指标是:资产负债率、到期贷款偿还率和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原材料能源保证程度、设备工艺先进程度、企业领导及职工素质。 (3)增加的指标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贷周转率、销售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催收贷款率、贷款利息偿付率等。 2.要根据调整后的指标体系设置每项指标的分值。按照有利于贷款顺畅归流和增值的原则,应适当加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税率、到期贷款偿还率以及贷款利息偿付率等指标的分值比重。 3.各级行要按照调整后的评价指标,结合各地实际,修订和完善工业贷款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并将修订后的办法上报总行。对于在实际评价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需要明确的,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三)关于工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问题 1.按新的贷款种类划分,凡申请工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长期贷款和技改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仍遵照现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律实行项目管理,并依据新的财会制度,参照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评价方法,做好银行长期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 2.银行审查评估长期贷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应适应新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内容、标准和折旧的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变化,重视审查以下内容: (1)评价项目总投资的估算是否合理。项目总投资应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购置这些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项目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开办费中要包括筹建期间的银行利息支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购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的费用;投产后购置流动资产支出。 (2)审查建设项目单位资金筹措是否落实、到位。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由实收资本、资本溢价、赠款和长期负债组成。对实收资本要按照建设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为依据,并督促检查注册资金是否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必要时,注册资金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执行报告。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合理测定建设项目的成本和费用。要按照项目总成本费用测定出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产品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严防项目单位以制造成本或经营成本代替总成本费用进行盈亏平衡分析。要认真审查固定资产是否按新规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是否按新规定的期限计算摊销成本;各种税金及附加和特种基金是否全部计算到总成本费用之中。 4.补充财务评价指标。原项目管理办法设置的财务评价指标即总投资回收期、贷款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净现值率,仍继续采用。按新的财会制度需补充的财务评价指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