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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颁布时间】 1993-09-07
【实施时间】 1993-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9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帐簿的更正通知


  现将总行建总发字[1993]第123号文印发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帐簿中的错误更正如下: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外科目)“032待收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利息”、“033待收委托贷款利息”、“034待收国家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035待收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利息”的科目代号分别依次改为“033”、“034”、“035”、“032”。
  
  2.“727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说明中“挂帐利息应按同等利率计算复利”改为“此科目核算的挂帐利息不计复利”。
  
  二、专用凭证
  
  1.附式1“联行往来划收款报单”第二联中的“编押”改为“验印”。
  
  2.附式3“电报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一、二联中的“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分别相应改为“付款人”、“收款人”。
  
  3.附式12“基本建设拨款限额通知”第二联中的会计分录改为“借方科目(借):限额”、“贷方科目(贷):限额存款”。
  
  4.附式20“××购买债券收款单交款凭证”改为“购买××债券收款单交款凭证”。
  
  5.附式21“空白凭证领用单”第一联的“经发”改为“经办”。
  
  三、一般单证
  
  1.附式1“封包错款证明单”中的货币符号“$”均改为人民币符号“¥”。
  
  2.增列附式3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往来对帐单”(见附件)。
  
  四、帐簿
  
  1.“丙种帐式二”中的“来源科目”、“运用科目”分别改为“贷方科目”、“借方科目”。
  
  2.“簿式4、印章及重要物品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改为“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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