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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争议复查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