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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披露本人参与当年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应当在试卷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与试卷印刷厂严格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刷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印刷厂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并可派员实施监印。 第十五条 向各地各考区运送试卷,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运送路线,派遣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专门押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警力和警务专用车运送试卷。 司法部和地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一律将试卷统一存放在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保管。试卷存放场所在使用前,须经当地保密机关依照设置标准检验合格。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考区在开考前向各考场分发试卷时,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领取试卷人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应当由各考场监考人员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的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专门人员,在指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对考生的试卷、答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移交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集中保管。答卷的清点、封装和移交由保密工作人员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年考试结束后,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将本考区的答卷(答题卡)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答卷存放保密场所集中保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对全部答卷进行清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保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将答卷(答题卡)运送至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定的集中保管场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评卷工作及其评卷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参与评卷的人员在评卷过程中,不得擅自交换或者传看各自评判的答卷及评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评卷结果及有关信息。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卷现场及答卷保管实行监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签订《评卷工作保密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未正式公布前,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以及参与命题、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