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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单位的办案支出,由委托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办案经费。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案件的个人和单位,根据其贡献大小,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不超过每案的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价款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