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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颁布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5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二)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决定的;
  
  (三)不履行维护义务,造成界桩和其他界线标志物丢失或者损坏的;
  
  (四)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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