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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颁布时间】 2006-02-16
【实施时间】 2006-03-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98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有违法拆迁、擅自降低安置标准、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等行为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单位;无证上岗、违法操作的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评估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附表一:
  

  ┌───────────┬──────────────────────────────────┐
  
  │项 目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
  
  ││评估结果公布│评估结果公布│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
  
  ││之日起10天内│之日起20天内│0天内未搬迁│
  
  ││(含本数)搬迁│(含本数)搬迁││
  
  ├───────────┼───────────┼───────────┼──────────┤
  
  │从事商业、服务业│20%│10%│0 │
  
  ├───────────┼───────────┼───────────┼──────────┤
  
  │从事生产、加工业│15%│5%│0 │
  
  ├───────────┼───────────┼───────────┼──────────┤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10% │2%│0 │
  
  │营性活动││││
  
  └───────────┴───────────┴───────────┴──────────┘

  
  附表二:
  

  ┌─────────────┬─────────────────────────────────┐
  
  │项 目 │ 拆迁货币补贴金额 │
  
  │├────────────────────┬────────────┤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
  
  │││内未搬迁│
  
  ├───┬─────────┼────────────────────┼────────────┤
  
  │被拆迁│500万元(含本数)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0%│0 │
  
  │房屋的│以下│││
  
  │评估金├─────────┼────────────────────┼────────────┤
  
  │额│500万元以上-2000│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5%(拆迁货币补贴│0 │
  
  ││万元│金额低于50万元按50万元计)││
  
  ││(含本数)│││
  
  │├─────────┼────────────────────┼────────────┤
  
  ││2000万元以上-500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3%(拆迁货币补贴│0 │
  
  ││万元(含本数)│金额低于100万元按100万元计)││
  
  │├─────────┼────────────────────┼────────────┤
  
  ││5000万元以上│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拆迁货币补贴│0 │
  
  │││金额低于150万元按150万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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