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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颁布时间】 2005-10-19
【实施时间】 2005-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9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海口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 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 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
  
  (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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