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档[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为日后查考留下宝贵资料。灾区各地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地区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各级抗震救灾工作机构,认真搜集、记录和保存损毁建筑物、构筑物的文字、声像及样品资料,以及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声像资料、电子文件等),为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等留下重要参考资料。
  
  六、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职责考核范围,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加大经费投入、配备高素质人才、保持机构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充分关注,为保证城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