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将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号立法条例核准之超额纯利税章程第十及第四十九条内文修正如下: 「第十条——凡个人或集体应於每年由三月一日至四月十日按照第二条a项的规定,将上年度在本地区所得入息、利润、股息或薪酬向所属征税区域的公钞局强制性递交本章程附表所指的第一式声明书正副本共两份。 附款一附款二附款三附款四第四十九条——实施於纳税人的罚款如下: a. 欠交M/1声明书:罚款为按可课税入息而计算应缴税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 b. 在该等声明书填报不实引致隐瞒额超过所报入息百分之二十者:罚款为按可课税入息而未计算税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 c. 倘在八天期内不缴交按第四二条独附款规定之税时:罚款相等於已计算的税款百分之二十。 独附款——纯因填报的入息与财政厅基於征收的营业税或职业税而估定的入息不相符所造成的不实,将不予处分。 第二条 ——超额纯利税章程第十条所指M/1声明书的递交期限,在本年伸展至四月三十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