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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颁布时间】 2004-09-22
【实施时间】 2004-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由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区已经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著名商标保护协议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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