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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应急发[2008]121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总体要求,为做好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管理,推动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灾区临时安置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口支援的原则、范围和任务
  
  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省外与省内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
  
  对口支援和受援的范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川、甘、陕三省在外省对口支援的同时,组织省内对口支援工作。
  
  对口支援的任务是:各支援省(市)负责帮助灾区受援县恢复、重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给予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管理、技术人力支持,加强对受援县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参与并指导乡、村巡回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技术人员重点支援灾区市、县防疫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卫生部负责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与督导。
  
  灾区各级卫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对口支援省(市)的支持帮助下,整合省内外医疗卫生资源,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尽快恢复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安排
  
  (一)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与川、甘、陕三省卫生厅充分协商,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已经派往灾区的医疗队和防疫队,可先按对口支援方案进行调整和衔接,再逐步按受援县的实际需要,调整医疗、防疫和卫生监督力量,帮助灾区恢复医疗卫生正常工作秩序。
  
  (二)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选派人员须具备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各省(市)已经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要与对口支援队伍做好工作交接,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对口支援队伍未到或未办妥交接前,各地原有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不得撤离。
  
  各省(市)原派出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在进驻对口支援县后,可分步进行人员调换。
  
  (四)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医疗卫生人员要与受援县医疗卫生力量有效整合,根据当地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好人员的工作岗位及承担的职责。广东省和天津市卫生厅(局)要主动与甘、陕两省卫生厅进行沟通商议,明确重点支援县的医疗服务及卫生防疫工作需求,制定可操作的卫生支援方案。
  
  (五)对口支援工作期限按照受灾县的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支援人员原则上每3个月轮换一次或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对口支援工作时间计入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所需的累计下乡工作时间,支援期间享受原有的工资等生活福利待遇。根据受援县的需要,及时适当调整支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
  
  (六)各受援省卫生厅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各支援省(市)在本方案下发后5日内将对口支援方案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抄送受援地省卫生厅。本方案下发后10日内,各对口支援医疗卫生队伍完成与原驻队伍的交接。
  
  (七)非对口支援省(区、市)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在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后,可以撤离。
  
  (八)对口支援汶川县、理县、茂县的省份,要积极主动地与军队的卫勤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
  
  三、医疗对口支援任务
  
  (一)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原则上要派地市级医疗机构支援受灾县级医疗机构,派县级医疗机构支援受灾乡镇卫生院,并指导村卫生室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在农村开展巡回医疗,尽快恢复灾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
  
  (二)受灾县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损坏较轻、医务人员伤亡较少的,支援省(市)要限期帮助其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三)受灾县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损坏较重、医务人员伤亡较多的,支援省(市)要帮助其修缮损坏的设施,添置必要的诊疗设备,并派出相应专业医务人员,帮助开展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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