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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请求协助做好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的函》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因灾伤病人员紧急疏散到各地接受治疗,受到精心医治和悉心照料,现在他们经治疗,陆续出院,需返回家乡。各救治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接收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30号)精神,从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一如既往地对出院的伤病人员给予关心和照顾,并帮助他们返乡。在各地救治的伤病人员,可以办理出院手续的,原则上返回四川安置。各救治地民政部门要与四川省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通告相关人员返川信息。为保证伤病人员返川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请求协助做好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的函》转发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伤病人员返川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关于请求协助做好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的函
  
  (川民电〔2008〕104)

  
  各省、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及时将部分能够安全转移的伤员送往外省市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救治”的指示精神,从5月17日起,我省启动了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非战争状态下最大规模的由政府组织的伤员跨省转送救治工作。截至目前,共向全国20个省市转送伤员10015名,转运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战略部署。
  
  全国各省(市)卫生厅、民政厅(局)以及广大医务工作者为我省地震伤员转运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此,再一次向你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为了做好转运到省外医疗机构伤员出院后的返乡工作,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接收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30号)。希望各省、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将伤员返乡信息及时通知四川省有关部门,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在各省卫生厅(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转送伤员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73号)的统计报表基础上,建立了地震转运伤员信息库,该库同时需要追踪伤员治疗的动态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建议见附件2。
  
  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请你们积极予以协助为盼!
  
  四川省民政厅联系人:肖 军
  
  四川省民政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028-84423023(fax)84423099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联系人:
  
  地震伤员转运组马海东
  
  028-86134402(fax) 86136929
  
  Zyqk512@yahoo.cn
  
  附件:1.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返川工作流程(略)
  
  2.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动态信息报表(略)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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