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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6-17
【实施时间】 2008-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5.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做大图书出版主营业务,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状况。
  
  (四)违规记录。严肃出版纪律,规范出版行为,对出版单位违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违纪违规。反映图书出版单位在评估期内因违纪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2. 降级项。为确保正确的图书出版方向,对图书单位出版有重大政治问题图书、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作降级处理。
  
  (五)附加项目
  
  公益事业。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强化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评估图书出版单位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五、评估办法
  
  (一)图书出版单位分类
  
  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增强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将图书出版单位划分为社科类、科技类、教育类、少儿类、文艺类、美术类、古籍类、大学类八个类别,分别按类进行评估。
  
  各副牌社不单独评估。具体分类情况参见《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分类表》。
  
  (二)评估等级
  
  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评为一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
  
  2.评为二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30%;
  
  3.评为三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40%;
  
  4.评为四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
  
  (三)各类别图书出版单位等级比例
  
  各类图书出版单位在各评估等级中的数量,原则上按照其类别所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比例确定。
  
  (四)记分和排序
  
  1.等级评估的最高分数为1000分(不含附加项目30分)。根据各项指标在图书出版中的不同作用,赋予不同的权重。详见《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2.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按类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上述第(三)款比例分别确定等级。
  
  3、因出版有严重内容问题的图书或严重违规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图书出版单位,直接作降两级处理。
  
  (五)评估期限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评估。
  
  六、组织领导
  
  为使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设立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总署有关司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的领导工作。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图书出版管理司。
  
  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具体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出版单位材料审核及部分评估指标分值核定等相关工作。
  
  七、评估程序
  
  (一)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
  
  (二)地方和解放军系统的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分别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经过审核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初步计分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查。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类别划分等级。
  
  (五)评估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经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评估结果。
  
  八、纪律要求
  
  (一)各图书出版单位须本着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图书出版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降级。
  
  (二)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守等级评估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评估。
  
  九、有关政策
  
  对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
  
  对被评为四级的图书出版单位,要求其主管、主办单位加强管理,促进其完善各项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综合实力。
  
  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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